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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4〕020号 | 销售假药案 | 泉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50503589565417F | 李曦 | 当事人销售假冒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10克,包装规格:10g×15袋/盒,批号:230780),数量15盒,货值金额1097.1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 |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7.16元(一千零九十七元一角六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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