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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4〕13号
| 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 | 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0015444208XR |
陈志明 |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15袋/盒,批号:230780、231029)非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为假药。经核实,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的四味脾胃舒颗粒22盒,销售金额1100.25元;被抽样8盒,样品费用392元,合计所得收入1492.25元。另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违法所得1492.25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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