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全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中药材可经由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进口。所进口的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勐康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所对应口岸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上述口岸进品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普洱市、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
云南省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云南省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址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11号 |
邮编 | 665000 |
电话 | 0879-2202316 |
传真 | 0879-2163609 |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8号 |
邮编 | 650034 |
电话 | 0871-64637332 |
传真 | 0871-64637330 |
附件2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
邮编 | 650106 |
电话 | 0871-63187304 |
传真 | 0871-63187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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