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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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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号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1号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2号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3号 | 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 a蔡*铠 方* 陈*平 | 91350922315789499N | 蔡碧铠 | 经查,2024年3月至5月间,当事人将138笔232种9244盒(支包袋瓶罐)药品的票据开给江苏省南通市胜益大药房,相关计算机系统数据也记录在该药店,但药品实际均未销售给该药店;当事人自述上述药品部份自行销毁、部份赠送员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药品流向无法查明。 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下旬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飞检后对2笔(包含在上述138笔中)7种2177盒(支包袋瓶罐)未运输出库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同时追回药品981盒(支包袋瓶罐)。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业务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直接负责,并要求业务部门方*虚构上述药品销售流向。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疏于履职,对药品销售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 当事人上述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不符,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处970000元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 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19593.43元,并处所获收入35%的罚款6857.70元,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款合计26451.13 元。 4.没收当事人销售员、开单员方*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7751.25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1550.25元。以上罚款合计 9301.5元。 5.没收当事人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21079.93元,并处所获收入15%的罚款3161.99元。以上罚款合计2424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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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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