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福建省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3号 | 建瓯市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定制式固定义齿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 建瓯市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50783MA8ULJH89K | 蔡善儒 | 2023年11月5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当事人接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周**委托,为其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192颗,其中镍铬无铍烤瓷牙176颗、钴铬合金烤瓷牙11颗、NP钢牙3颗、爱尔创氧化锆全瓷牙2颗,后分别以镍铬无铍烤瓷牙***元/颗、钴铬合金烤瓷牙***元/颗、NP钢牙***元/颗、爱尔创氧化锆全瓷牙***元/颗的价格销售给周**,货值金额总计8975元。当事人向周**销售上述定制式固定义齿未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800元(叁仟捌佰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日。 | |
2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4号 | 南平市益美义齿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 南平市益美义齿制品有限公司 | 91350700764091942F | 张振芳 | 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接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周**委托,为其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71颗(其中定制式固定烤瓷70颗、定制式固定二氧化锆1颗)、定制式活动义齿(钢托)1副,后分别以定制式固定烤瓷***元/颗、定制式固定二氧化锆***元/颗、钢托***元/副的价格销售给周**,货值金额总计1940元。当事人向周**销售上述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未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300元(叁仟叁佰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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