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厦门市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厦市监处罚〔2024〕5号 |
案件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厦门市思明区汣友酒食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50203MA32W5264L |
经营者 | 魏超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骆文峰(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3g/粒*1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胶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0.3克*6粒/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242)。当事人于2018年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进行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409626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根据其陈述,因片仔癀价格波动较大,前期略有盈利,后期为了尽早脱手,平价甚至亏本销售,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片仔癀2粒、片仔癀胶囊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3.处货值金额0.3倍罚款人民币122887.8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日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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