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荨麻疹丸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665060534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巧霞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其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
当事人: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0665060534B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6号福州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中心1号楼21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巧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4年3月20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2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劣药荨麻疹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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