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甘肃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并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和许可证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注销、补发等,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规则如下:“甘+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
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去掉第一个0保留后三位,第四位为调整码。因为兰州、兰州新区的区号均为0931,武威、金昌的区号均为0935,酒泉、嘉峪关的区号均为0937,存在区号共用情形,故设定兰州、武威、酒泉的调整码为“1”,兰州新区、金昌、嘉峪关的调整码为“2”;其他市州调整码统一为“0”。
五位顺序号应当在确定省份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从00001开始依次排列编号。
四、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五、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应当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化学药(含原料药)”;经营罂粟壳的,应当在“麻醉药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麻醉药品(含罂粟壳)”。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或仅经营精装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毒性中药饮片;仅限精装)”;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应当在“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生物制品(含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核定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
六、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申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仅申请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由于我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省药监局将在智慧监管平台后台统一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自2024年6月1日起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各企业下载许可证时请认真核对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的,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联系。
八、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流程,统一在省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完成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工作。企业可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单独申请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编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如发放的是纸质证书,更换新证时需回收老证。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更换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反映。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联系电话:0931-7617198,邮箱:853134176@qq.com。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手册(企业申报端)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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