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福建省
根据国家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和《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编制工作安排,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评工作,形成了4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相关单位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认真研究,对标准中存疑之处开展验证,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叶兰仙 杨臣
联系电话:0591-87710575
电子信箱:178318478@qq.com
联系地址:福建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1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目录:
1.阿胶配方颗粒
2.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
3.白英配方颗粒
4.柏子仁配方颗粒
5.败酱草(黄花败酱)配方颗粒
6.炒鸡内金配方颗粒
7.炒九香虫配方颗粒
8.大豆黄卷配方颗粒
9.大蓟炭配方颗粒
10.地耳草配方颗粒
11.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
12.蜂房(日本长脚蜂)配方颗粒
13.凤尾草配方颗粒
14.麸煨肉豆蔻配方颗粒
15.茯苓配方颗粒
16.龟甲胶配方颗粒
17.槐花炭(槐花)配方颗粒
18.鸡骨草配方颗粒
19.鸡内金配方颗粒
20.姜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
21.荆芥炭配方颗粒
22.九香虫配方颗粒
23.苦楝皮(楝)配方颗粒
24.老鹳草(野老鹳草)配方颗粒
25.莲房配方颗粒
26.莲须配方颗粒
27.蓼大青叶配方颗粒
28.麦芽配方颗粒
29.南鹤虱配方颗粒
30.胖大海配方颗粒
31.全蝎配方颗粒
32.山豆根配方颗粒
33.盐小茴香配方颗粒
34.油松节(油松)配方颗粒
35.玉竹配方颗粒
36.制草乌配方颗粒
37.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
38.猪苓配方颗粒
39.紫草(新疆紫草)配方颗粒
40.棕榈炭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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