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为其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