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发布日期:2021-08-27
阅读 1051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第(一)项和第(二)项重点任务,即审核审批珠三角九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以下合并简称“港澳药械通”),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人员参谋智囊和技术支撑作用,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及专家参与评审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健康委持续加强优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依托评审专家库建立完善与“港澳药械通”审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程序,组织在库专家参与“港澳药械通”制定修订评审要求、指定医疗机构管理要求和临床使用规范等技术工作,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