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全国
发布日期:2011-03-01
第一条 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 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