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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 全国
发布日期:2011-03-01
第一条 本附录中所述医用氧是指空气经低温分离制备的液态氧、气态氧。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的处置。
第三条 其他医用气体的工业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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