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发布日期:2022-04-14
阅读 886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做好全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意见中“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