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決定。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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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资料的审核、编写、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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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申报全过程跟踪及问题解决
注: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