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2-03-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品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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