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湖北省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评估管理规程 (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及远程审方第三方平台等药学服务能力的评估。 三、评估职责及管理要求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评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级药学服务和基本药学服务药学服务能力评估。 (二)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评估应当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同步开展,一般不单独进行。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0页 更新时间:2021-12-15

应用地区:湖北省 应用岗位: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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