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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研制机构)作为持有人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1-11-24
应用地区:海南省 应用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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