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申请参考模板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备案产品。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在新注册备案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可参考附件中模板)。因新冠疫情防控无法递交纸质注销申请的,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待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通过寄递等方式补交纸质申请材料。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2-04-14

应用地区:辽宁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注册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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