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生产企业: 为加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监管,及时掌握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供应情况,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5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6号)(见附件),现就我省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和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1-11-18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药品生产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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