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及相关的资料审核、检验及质量标准技术复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是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等溶媒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酒剂等)传统剂型的中药制剂。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6页 更新时间:2021-11-01
应用地区:河北省 应用岗位: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