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妆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

为药械化不良反应应对提供指导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9页 更新时间:2025-03-20

应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械化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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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械妆 不良反应 / 事件 监测哨点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 自治区 药品 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 不良事 件 、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 哨点 ( 以下简称 “ 自治区级哨点 ” ) 的 技术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监测水平,推动哨点体系建设, 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 《 药品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办法 》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 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 自治区级 哨点 资格 ,以及 药品监管 部 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级 哨点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数量适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级哨点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三类 。 哨点管理 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 自治区药监局 ”) 负责制定自治区级哨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负责组织自治区级 哨点认定 、 评价 、 延续和撤销相关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 支持监 测哨点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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