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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械妆 不良反应 / 事件
监测哨点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 自治区 药品 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 不良事
件 、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 哨点 ( 以下简称 “ 自治区级哨点 ” ) 的
技术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监测水平,推动哨点体系建设,
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 《 药品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办法 》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 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 自治区级 哨点 资格 ,以及 药品监管 部
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级 哨点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数量适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级哨点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三类 。 哨点管理
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 自治区药监局 ”)
负责制定自治区级哨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负责组织自治区级
哨点认定 、 评价 、 延续和撤销相关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 支持监
测哨点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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