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出口药品生产商提供依据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5-02-10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出口药品生产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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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1 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目标 】 为加强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促进 药品出口贸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药品 , 系指中国境 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本规定中称为 “出口药品生 产企业 ”)生产并出口,在其他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药品(含 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配方颗粒,下同 )。 第三条 【 相关职责 】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 承担出口药品的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对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的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提供服务事项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出 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依 出口药品生产 企业申请为出口药品提 供服务。 第四条 【 服务事项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以下工 作,属于为出口药品提供的服务事项: (一 ) 对出口药品的生产范围 、 车间 、 生产线或者品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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