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规则》规定,并结合本《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108页 更新时间:2024-10-21

应用地区:陕西省 应用岗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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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准》分为 “总则 ”和 “分则 ”, “总则 ”是对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 (以下简称 《 规则 》 ) 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 、 条件等予 以的细化 。 “分则 ”是对行政处罚裁量种类 、 幅度 、 方式等予以的 量化。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规则 》 规定,并结合本《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本 《 基准 》 只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情形 , 警 告 、 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等不涉及自由裁量 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 《 基 准》时,应当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 “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 XX 类 ) 》 第 X 条第 X 款 ”, 条序见 “分则 ”表 “序号 ” 项,款序见 “分则 ”表 “裁量标准 ”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 《 规则 》 第九条第十二项 , 可以从重处罚: (一 ) 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且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 、 辅料 来源不合法的; (二 ) 不能说明涉案产品来源和流向 , 造成涉案产品无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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