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
(以下简称制剂 ) 注册行为 , 落实科学监管工作要求 ,推进制剂
高质量发展,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
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注
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规文件的规定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以
下简称《细则》)。
第 二 条 天津市辖区内申请制剂注册、调剂 使用 以及 相关
的许可 、技术审评、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制剂注册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技术要求,国家无明
确规定的,应参照药品相关政策法规或技术要求。
第 三 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
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