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省化妆品经营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4-07-22

应用地区:浙江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经营领域的监督管理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1 《 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起草 说明 一、起草背景 《化妆品 监督管理 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 :“ 负责 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 、 备案 、 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 、 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 公布监督管理 信息时 , 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 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由于 我省尚 无 化 妆品经营者信用管理标准,我局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 )》 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 结合 化妆品监管 工作 实际 , 制定 了 《 浙 江 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 意见稿 )》。 二、法规依据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7 号) ; (二 )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46 号); (三 ) 《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 ( 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 63 号); (四 ) 《 关于加快推进信用 “ 531X ” 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