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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 药 监 药罚 告 〔 2024 〕 5 号
重庆市欣冠医药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单位 涉嫌 未遵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行为案 , 已调查终结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 理由 、 依据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 : 1. 你 单位 于 2023 年 9 月 8 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购进生血宝合剂 JX230318 批次 120 盒、 JX230328 批 次
240 盒、 JX230332 批次 240 盒、 JX230405 批次 120 盒;于 202 3
年 9 月 15 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芪胶升白胶
囊 2522033 批次 50 盒;于 2023 年 10 月 4 日和 2023 年 10 月 24
日分别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皂矾丸 23030
17 批次 100 盒、 2305027 批次 30 盒。 你单位 能提供上述 7 批次
药品的上游公司销售清单 、 成品检验报告 、 上游公司资质和法人
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不能提供上述 7 批次药品购进增值税发票 。
2. 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但 自
2023 年 12 月底开始,你单位 未在经核准的注册地址经营药品,
未申请注册地址变更,未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本 局认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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