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化妆品抽样检验
工作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化妆品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化妆品
抽样检验工作 ,以及对我市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 、受托生产企业 、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产品在外省抽检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处置 ,应当遵守本细
则。
第三条【总体要求】 我市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
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 、
异议审查和复检、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药监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相
关部门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市药监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以下简称区县 ) 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本行
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承担国家及
市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不得干扰 、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
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鼓励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化妆品抽样检验制度 。
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第六条【经费来源】 化妆品抽样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抽样检验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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