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5页 更新时间:2024-04-30

应用地区:重庆市 应用岗位:化妆品抽样检验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重庆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化妆品抽样检验 工作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 化妆品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化妆品 抽样检验工作 ,以及对我市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 、受托生产企业 、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产品在外省抽检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处置 ,应当遵守本细 则。 第三条【总体要求】 我市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 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 、 异议审查和复检、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药监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相 关部门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市药监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以下简称区县 ) 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本行 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承担国家及 市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不得干扰 、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 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鼓励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化妆品抽样检验制度 。 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第六条【经费来源】 化妆品抽样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抽样检验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