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规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活动,促进三地药品流通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三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9页 更新时间:2024-04-02
应用地区: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 应用岗位:药品经营(批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