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47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第13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4-03-14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