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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都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提交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50页 更新时间:2024-01-15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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