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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管理能力;委托生产活动前持有人对受托方的调研可参照执行;放射性药品、细胞治疗等特殊药品如无特殊要求可参照执行。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39页 更新时间:2023-11-16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法规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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