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23-10-30
应用地区:云南省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