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挂网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起草目的 】 为加强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工作 , 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 , 保障消费者健康 , 依
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化妆品 ( 包
括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 监管职责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省药监局 ) 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 云南省
药品评价中心 ( 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 ) 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州 、 市 、 县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 并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第四条 【 主体责任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 受托生产
企业 、 化妆品经营者 、 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可能与使用化妆
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 应当向监测机构报告 , 履行报告主体责
任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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