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0页 更新时间:2023-09-20

应用地区:云南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不良反应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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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挂网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起草目的 】 为加强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工作 , 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 , 保障消费者健康 , 依 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化妆品 ( 包 括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 监管职责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省药监局 ) 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 云南省 药品评价中心 ( 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 ) 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州 、 市 、 县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 并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第四条 【 主体责任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 受托生产 企业 、 化妆品经营者 、 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可能与使用化妆 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 应当向监测机构报告 , 履行报告主体责 任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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