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川渝两地(以下简称:两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两地实际,制定本规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3-06-26
应用地区:四川省,重庆市 应用岗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