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西藏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3-06-26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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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 西藏 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化妆品行政 处罚 行为记分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分) 处警告 ( 01 ) 处罚款或 逾期不改 正 处罚款 ( 02 ) 情节严 重 处罚 款( 03 ) 责令停 产停业 ( 04 ) 吊销许 可证件 ( 05 ) 禁止从 业单位 ( 06 ) 禁止从业 个人 ( 07 ) 1 (一)未经许可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 册人、备案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 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 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 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 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 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十九条 30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2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 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 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 术要求的化妆品 ;( 三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四 )化妆品经营 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30 30 40 情 普 节严 重的,禁 止从业 3 (一)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二)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 者在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 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10 20 4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 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 ;( 五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10 2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5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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