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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西藏 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化妆品行政 处罚 行为记分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分)
处警告
( 01 )
处罚款或
逾期不改 正
处罚款
( 02 )
情节严
重 处罚
款( 03 )
责令停
产停业
( 04 )
吊销许
可证件
( 05 )
禁止从
业单位
( 06 )
禁止从业
个人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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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 册人、备案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 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
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
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
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
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十九条 30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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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
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
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
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
术要求的化妆品 ;( 三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四 )化妆品经营
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30 30 40
情 普 节严
重的,禁
止从业
3
(一)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二)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 者在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
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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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
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 ;( 五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10 2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5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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