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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文书类别:化妆品/申报资料/许可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2-13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化妆品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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