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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文书类别:化妆品/申报资料/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2-13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质量安全负责人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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