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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1-29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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