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的,应于停产后1个月内,向省药监局报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报告表》。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1-29
应用地区: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