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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 工
作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
法》 等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 、 规范 、 合
法、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 、
检验、异议 审查和复检 、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
样检验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
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
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设区的市 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并 按照上级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
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 不得干扰 、 阻碍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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