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涉及变更药品有效期具体事项包括:境内生产已上市中药延长或缩短有效期;境内生产已上市原料药和化学药制剂延长或缩短有效期;境内生产已上市生物制品延长或缩短有效期的中等变更情形;不涉及因药品的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方面的变更导致的有效期变更。持有人/登记企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开展相应工作。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2-09-22
应用地区: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