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河南省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9页 更新时间:2022-09-13

应用地区:河南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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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1 河南省 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及时有效控制化 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生产经营 监督 管理办法 》 、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办法 》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在 河南省 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技术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和评价体系 , 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 及时开 展分析评价,并按照 本细则 规定向 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报 告 , 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受托生产企业 、 化妆品经营 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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