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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河南省 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及时有效控制化
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生产经营 监督 管理办法 》 、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办法 》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在 河南省 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技术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和评价体系 , 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 及时开
展分析评价,并按照 本细则 规定向 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报
告 , 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受托生产企业 、 化妆品经营
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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