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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决定对我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下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2-07-08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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