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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规范化
妆品抽样检验 工作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
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 总体要求 】 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
循科学 、 规范 、 合法 、 公正的原则 , 以发现问题和排查风险
隐患为导向,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 、
检验 、 复检和异议处理 、 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
第四条 【 职责分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
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
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 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地市级 、 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
并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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