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 —
附件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
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
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
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 以下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
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
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
化妆品的检验 , 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
验。
第三条 【 国家局职责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补
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 、
验证的组织工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