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下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2页 更新时间:2022-05-11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化妆品注册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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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 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 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 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 以下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 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 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 化妆品的检验 , 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 验。 第三条 【 国家局职责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补 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 、 验证的组织工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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