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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说明指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过程。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1-09-29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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