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包装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的公告

本文档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包装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的公告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1-06-11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乳制品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 0.00
占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 包装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消费者易于识别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的食用期 限 ,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 , 生产需冷藏保存且保质期不长 于 14 天的巴氏杀菌乳 、 保质期不长于 30 天的发酵乳 , 应当 在现有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基础上 , 在包装标签上增加 标注 “ 请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食 ( 饮 ) 用 ”。 标注内容的 字体等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 》( GB7718 — 2011 )的规定,标注位置应当醒目易辨识。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月 日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