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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做法,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1-12-06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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