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5-29